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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4 16:46

材料价格可以补差吗?

[b][color=Black][color=Red][size=4]当初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风险金,现在施工材料张价,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价格补差吗?(注:建设厅有个文件没有约定风险金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补差价格的90%),又是如何向建设单位申请该项补差的呢?[/size][/color][/color][/b]
9kiaJ FD
kB~ n;^]&R [[i] 本帖最后由 zhangrihong 于 2008-4-4 16:48 编辑 [/i]]

blc007 发表于 2008-4-4 18:10

可以,看和业主的关系了,走正常的程序可能会有问题,一般都有规定如:材料价格超过20%可以补差,但也没有规定100%补差,所以很难

顽强生命 发表于 2008-4-4 18:31

最关键要关当初合同里面是怎么规定。如果没有,就得看建设单位的态度了。否则你是没门的。:lol

gzasly 发表于 2008-4-4 19:47

版主,你说的那个建设厅的文件啊,能拿出来大家看看吗?这是好东东啊,如果能够做到的话,就可以补差了,但就怕梦想成空啊.反正我从来就没听过,更别说经历了,遇到的就是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给你补超出之外的那部分,更多时是没有这回事

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4 21:33

[quote]原帖由 [i]gzasly[/i] 于 2008-4-4 19:47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6959&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sKI _/c ?&K 版主,你说的那个建设厅的文件啊,能拿出来大家看看吗?这是好东东啊,如果能够做到的话,就可以补差了,但就怕梦想成空啊.反正我从来就没听过,更别说经历了,遇到的就是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给你补超出之外的那部分,更多时是没 ... [/quote] a$O9K5`9O
1G3?P JO%V
这个我也没看到过,这是一个朋友问我的问题,可能他们当地建设厅有这样的文件吧

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4 21:38

[quote]原帖由 [i]blc007[/i] 于 2008-4-4 18:10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6908&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6G9_l9c Z;` _ MCUE
可以,看和业主的关系了,走正常的程序可能会有问题,一般都有规定如:材料价格超过20%可以补差,但也没有规定100%补差,所以很难 [/quote]
4n{e @E|w"M8G_ !^b!_\5dl;D
但这20%也没有哪个管理部门书面规定,只是行业中的潜规则而已?

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4 21:39

[quote]原帖由 [i]顽强生命[/i] 于 2008-4-4 18:31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6917&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z:U5F\NV#J%`
最关键要关当初合同里面是怎么规定。如果没有,就得看建设单位的态度了。否则你是没门的。:lol [/quote]-DW{U pc y ~8z
K(}B ?cP sThY#]
呵呵,也对噢,万一是个固定单价或者总价合同,而且约定材料涨价业主不承担相应费用的话,那是挺麻烦的呵

晴空一鹤 发表于 2008-4-4 22:10

以前有个约定俗成的行规:[color=red]主要材料[/color]价格浮动在10%以外的,为了公平起见,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签证,结算时调整。现在建材市场涨价幅度太大,不是乙方所能承受的,即便是固定单价合同,约定一切风险有乙方承担的,个人意见[color=red]也得调整[/color]。5rE9a(N8C2u8sT

;u4}N t(u:f"J6Q 现在好多地方出台了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等等对策,下面列举几个地市的:!P MHu6bB/VMs)w
[color=red]一、上海[/color]
m+d*aty0@9lo [QUOTE][color=blue] 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_ d8wY'?7E
沪建市管〔2008〕12号[/color]
KamP(^|i [color=blue]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color]M5l A^ L
[color=blue][/color]
A9t^(N Hd#XeY/x [color=blue]各有关单位:[/color]'e_g7R;i*?9`@W;B.M,b?
[color=blue]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color]F3`gSV)a$sY
[color=blue]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color]#U0phk ki
[color=blue]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color]N j0aqq&~WQ
[color=blue]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color]
8BHq7u4G;c [color=blue]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color]CsoqH
[color=blue]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color]
0B0Bf1y kI'kA [color=blue]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color]
bgspz%c0n [color=blue]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color]
%z)B1~A jo Z [color=blue]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color]g'ze SC3_d
[color=blue]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color] h?Fx!@a'O
[color=blue]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color]*YB:Rq/x\Z
[color=blue]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color]
#g eUsD [color=blue]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color] ~+|w3T5M
[color=blue]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color]"|;}(B:| ^!|.W7~
[color=blue]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color];Fn;jXQ p}K*[
[color=blue]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color]@@b,C j
[color=blue][/color]
#zJ[6b&d%y.? [color=blue]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color]
,xC4Ld f J@4F} [color=blue]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color]
6E6sg8zW9eWj
Pf#L7oGE
;f7jiJ*Y7_n%k   [/QUOTE]%w^6o(|2Kv&s)y
[color=red][b]二、湖南[/b][/color][QUOTE][color=blue]湘建价〔2008〕2号k8EzjKM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w}$plK-Z~
    2007年9月13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计价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很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风险增大,湘建价〔2007〕30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反映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现将有关规定的调整通知如下:
l0fe q |9s     一、主要材料仍按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如某单项非主要材料占该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非主要材料应视作主要材料。
Kx4`(zx*E(bv     根据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予以明确,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严格把关。凡对上述规定未予明确的,其招标文件不得发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对此条款重点审查。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gm`:^2R-dtR3q*l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对主要材料各期使用数量及时确认签证。
y6}'S-Hs     [b]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b]
0s,}AZ&B2iy"Cxf2P     三、已招标及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协商确定主要材料结算价格。?t+h#n7R2y;k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补充通知与湘建价〔2007〕305号文件配套执行,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K-p_ sO p
T~IC u} S/fh k*`$u\Q
6H/I\{-k2o
湖南省建设厅
.?j s'o9o.Nj 二OO八年一月二日[/color][/QUOTE]5wD(d,C&^n a l
aw8J x-zs v!PN
[[i] 本帖最后由 晴空一鹤 于 2008-4-4 22:36 编辑 [/i]]

晴空一鹤 发表于 2008-4-4 22:18

[color=red]三、江苏[/color]u9x-Q_exl{
[color=#ff0000][QUOTE][/color][color=blue]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color]
u$F Nd{,SC [color=blue][/color]j(jb.o2F_H
[color=blue]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color]
`+bN O2oi){ [color=blue]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color]
Plp R!|M [color=blue]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color]k&uAB oi(_g|J sc
[color=blue]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color]` UA$s9d4^8ed4?
[color=blue]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color]
&?,THG-a8so [color=blue]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color=red]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color]); [/color]
E+D[x.{|)[ b [color=blue]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color]W,_4][9T1D
[color=blue]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color]
^0uqZ!D [color=blue]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color]X5A*tH _)Y/@&u
[color=blue][size=3][color=red][b]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b][/color][/size] [/color]6rU:RbzY4eb.}(c
[color=blue]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color]*hwZ9~ kAL
[color=blue]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color]
RwIb$f [color=blue]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color]
V4_&@HQ}.|'\n [color=blue]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color]
k~7lM.sG o [color=blue]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color]
C-b6R.a.tw8n9jY vLq [color=blue]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color]
7m;l\\?-H-Sn [color=blue]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color] p0{ B}2waneF
[color=blue]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color]l2g gk/ge7{j JB
[color=#ff0000][color=blue]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color]  [/QUOTE][/color]"u)^@\lyc

n cv4~7a1wx [[i] 本帖最后由 晴空一鹤 于 2008-4-4 22:40 编辑 [/i]]

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4 22:19

[quote]原帖由 [i]晴空一鹤[/i] 于 2008-4-4 22:10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7037&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sz#?#_h;P cn1G 以前有个约定俗成的行规:主要材料价格浮动在10%以外的,为了公平起见,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签证,结算时调整。现在建材市场涨价幅度太大,不是乙方所能承受的,即便是固定单价合同,约定一切风险有乙方承担 ... [/quote]
Ni!` ?.rV t_9v
3f4K)Pys \+]$M'o*kl
多谢四喜了,呵呵,我这也有这样的问题,钢筋涨价的确厉害,这份文件明天给老板看看:lol

hqf159 发表于 2008-4-5 13:33

现在多数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有的量包死,有的价包死。在单价包死的情况下,很难调整材料价格,除非合同有约定条款。"s9Q:q@rJ ]'u @R
看上面几个版主回复,已经很详细了,我也不多说了。:D :D

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5 13:43

[quote]原帖由 [i]hqf159[/i] 于 2008-4-5 13:33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7227&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w@bUe^.P6f!}
现在多数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有的量包死,有的价包死。在单价包死的情况下,很难调整材料价格,除非合同有约定条款。
.l+u Z3]s)B 看上面几个版主回复,已经很详细了,我也不多说了。:D :D [/quote]5IG^7gGM
%}*B4X,B'H#WP2mf
现在不是说固定总价的就不能调整了,看一下湖南的指导意见书,里面就提到[color=Red][b]“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b][/color]这样也能调整噢。

zj992 发表于 2008-4-6 10:54

其实我个人觉得这个文件并不是什么硬性文件,只是指导书,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的完全可以不看这个文件。

19830723 发表于 2008-4-6 11:01

[quote]原帖由 [i]zj992[/i] 于 2008-4-6 10:54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7598&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o#qt^_ 其实我个人觉得这个文件并不是什么硬性文件,只是指导书,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的完全可以不看这个文件。 [/quote]{$D2I~,cUm"O

&VW]Z-[]i4q+k
fz~_#d|M&pF 当然有别的办法是最好了,施工单位只要能拿到钱就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拿到都无所谓的呵:lol

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6 11:12

[quote]原帖由 [i]zj992[/i] 于 2008-4-6 10:54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7598&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as0hNt@
其实我个人觉得这个文件并不是什么硬性文件,只是指导书,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的完全可以不看这个文件。 [/quote]
r3L"p)X)ux~ qC5m %y0c;u;iK;CM m6M
也是噢,这只是政府的一个指导意见,并不是硬性规定:victory:

zhangrihong 发表于 2008-4-6 11:13

[quote]原帖由 [i]19830723[/i] 于 2008-4-6 11:01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7605&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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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Nj U-W$U 当然有别的办法是最好了,施工单位只要能拿到钱就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拿到都无所谓的呵:lol [/quote]|i(h K&\ a%j({Ju
9ber$nl'U7q!l'K6K9P
'M&_8C$[ZGM
呵呵,做为施工单位,钱从哪来怎么来的都无所谓,钱到口袋就OK:loveliness:

unistaryi88 发表于 2008-4-23 11:42

如何调价

应依据合同,看如何约定,是否在风险金考虑,如没有,应另行协商

xuliangsg 发表于 2008-4-30 09:09

有四川的吗
^MNgDav$S(? 我想看看四川的补差规定

zzhcow 发表于 2008-5-3 15:17

我现在在山西,他们这建设厅给了这么个文件,大家参考。
5g3BAKA}t }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B yh5aVz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31日 来源:厅标定站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0l};]\ j``.H
$bx7]s/f9r
(zR Ys RB2FF 晋建标字[2008]116号
DVMov d2Z[8k6l&n

lY6\&l wuS6Wi#]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j^? BbGYh o

8l,qPM/suRj   2007年第四季度以来,由于受市场价格、能源、运输费用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异常上涨。2008年一季度钢材价格与2007年三季度相比,涨幅达20%以上,砂、石价格同比涨幅达50%以上。为了稳定我省建设市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y)K;fj/`6A O H(mM#lk7|n|Njk
  一、2007年10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地材等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条款,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价差调整按以下原则进行:
0K+Tb2j{ j`*K`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其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h6v)h-AcW&F&K'BJ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没有计取材料价格风险系数而把施工期材料价格变化作为可调因素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awy*e   (三)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已经计算了风险系数的,并明确风险系数中包括的幅度、范围以及材料价格的,以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价,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与基准价对比,价差高于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低于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D&C%zZlc*x-aQG   (四)招标人在工程合同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风险范围和幅度不清,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gQ;xk Q*^

f/x-Xzz+W0yL9z6o   二、材料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n(\ s`vn
p1y+rr"e
  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的材料差价,不在本次调整范围。#Am)t*b1I x

+\bl4Zq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4季度以来的在建工程。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3b9AK)X5nmh4u
`Z!cMu*b&O
O}Z S,o F6J

XH dR3Kc]R 山西省建设厅{!oX])b tA6eX8^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lsbelant 发表于 2008-5-4 21:40

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啊,值得注意一下

jiangquanhai 发表于 2008-8-17 15:18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0@n c-i;okxxV,k/f
 2008-5-28 14:29:00
Osrlw+e5[#D[0FY D @:tP6F,F)t^+B
5] Y,P/h],R%R6e
!PJPg"NX/P#J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T ]#xWe$z"g5F$l

4L,RZQX.l 济建标字[2008]4号`+Wx+f LKHG!|-O y

xR;Cx~ Q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8I\'I'YX%j&q3C9d
M"W3o Q it*Y6iM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Vwp7oX;d
u*m3~z| D/[@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iO2|$c-bU k8g

F P(K2N$|/kzp j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QG"YQZ#Eq:j
aqI)We"}(d.u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G C~_2U
Q+Zhvq1C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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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xx*@y+v f I0{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7y-g D#] C+m-?VN#q

C(W(D4D9p7Oy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xS [)Pk

c5R:t~&G@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yV#G1T$u6k8O5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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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YM)vO {_5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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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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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Y W7l,F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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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au6FRf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P6q2L0{'Z

d!h1Y"i-r8n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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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Zn1i7}+?Q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iZ;ulGb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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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a4SwV} Ej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q7gX,Scs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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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qfrs 发表于 2008-8-20 14:28

我们正在与业主商讨这部分材料价差,但是未果。牵扯金额比较大的时候,更不好要了

干果子 发表于 2008-8-29 15:07

[quote]原帖由 [i]qfrs[/i] 于 2008-8-20 14:28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00198&ptid=50741][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4h {?k9b8G.d WG 我们正在与业主商讨这部分材料价差,但是未果。牵扯金额比较大的时候,更不好要了 [/quote]
io,gPslK _ w 不好要还要努力去要啊。要多少就多出多少利润。(如是今年合同可能还要亏啊,钢材涨幅很大)

wave 发表于 2008-8-30 14:31

现在的清单投标基本上是包死的,所以投标时要考虑这方面的风险,9D_J"G;s3g7@d/i!Mv
但差价出入比较大时,那这风险可就大了,主要还是看甲乙双方商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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