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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 发表于 2008-5-21 12:02

转帖:给建设部人事部的信

给建设部人事部的信: b(_z$j6{0Y6c
以下是本人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寄往人事部考试中心考试一处及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信: zK'^2V_ bs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有如下情况需要向您汇报: 0Vz9g'\-B_S
关于二OO八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物业管理学院考区的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一门的考试情况:
x?Apg%x5e 二OO八年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考试于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十二点三十分开始,按考试要求为十二点入场,作半小时的准备工作。十二点三十分正式开考,当考试进行到下午三点十五分时,监考老师说接到建设部通知,试卷的第四题有改动。并每人发了一张传真。但因为当时已经正式开始考试有两个小时四十五分钟了,我已经做完了第四题,因为看到这个题我会做,所以就先做了。在监考老师通知时,我提出可否给延长一下考试时间改错,因为我做第四题就用了一个半小时左右,现在加吊顶(原来没有吊顶)跟原来的题目大不相同了。等于还得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来作改图工作,对此,监考老师没有同意,到考试结束后我就按时交了卷子。因为时间来不及了所以第四题仍是按原试卷上的要求做的没按传真上的要求改,因与现在发的传真要求截然不同,如果按后者的评分标准的话,就无法得到一点儿分。因原题虽然说到了吊顶图例长什么样,但图中并未示出此图例,也就等于没有吊顶。我不敢也没有想到题目会有问题,就按题目的要求,布置水管,而现在按传真的要求改暗设,而且还指定位置,这与原来的题目根本就毫无关系,因原题目也没有给出这样的位置。这样我的空调布置的位置也有问题了,但这个问题不是由于我的原因造成的,希望能够按原题目的要求再给一个评分标准,按水管明设也算对。这样考试的方式方法我不太适应,就如六个小时的考试,考到最后十分钟进来一位监考老师,说你们做错卷子了,再发一份做,交卷时间不变,考试只有十分钟啦!抓紧时间!只有十分钟,看谁能有这本事。我没有!所以强烈要求对于按原题目布置水管的,只要连接正确,就应该给分,因为这个错误是由某些人造成了,这种渎职行为是否应该由他本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考生,或者这一门重考!启动备用卷。对于受到影响的考生再考一次,再给一次机会!是这些人耽误了别人一年的时间!相信我这样的考生会有不少。
|q2y J)Wf G3Eek{ 再者对于考生来讲本属弱势群体,既便考题存在问题,考生本人也有答题的权力,因为我们是为考及格而来,总不能让题目空着吧,对于题目存在不恰当的地方不是我们的责任,但如果不答题我们如何能及格?根据辅导老师的话说,既便考题存在问题,也要顺杆爬,把题答下来,我们只是为了得分吗!难道我们还能在考卷上写上此题有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可想而知,就会属于违纪卷、作标记卷。再者我们说实话没有审查考题的能力,那是院士们的事情,我们也干不了。也不是考生的义务。我们的权力是把每个题都做上,得高分,至于先做哪个题,是从第一题做到第四题,还是从第四题做到第一题,还是随便挑个题目来做,这本是考生的权力,试卷也没有规定必须按从第一题至第四题的顺序做,再说如果有这个规定也是荒唐的。本人就是从第四题开始做的,做了一个半小时。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正式开始考试后近三个小时,又冒出来一个“变更单”将原题变得与试卷上的题目驴唇不对马嘴。难道做为弱势群体的考生们还要为此负责吗?我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我真的希望这也是最后一次。难道我先做第四题有什么违法之处吗?没有我想。至于为什么没有向监考老师说明,那是因为济南考区的监考很严,试卷没有印刷问题,字迹清楚,就不能问监考老师提专业的问题,再说监考老师都不是学这个专业的,都是搞物业的。如果与他讨论专业的问题本身有违纪嫌疑。我要求对于此事件的处理结果尽快书面答复。 @+^M;|b8Y~u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码 手机(各人信息以下省略) P*^o%`rl|

M?7oEb5I"\W 我投诉过的部门电话如下: &v a]8O'ADz@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01068313380 $J-GDM/u
01068318710陈英负责此事,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为赵主任。 "T'ZF[A b&[a|
01068318825
nD8Jr Xx 人事部考试中心
;C;_,jDlEf 01064401052
5Y Q.?kO nRX 01064401063
k"}1X QyZ(@Q m 01064401044 /E'W:B:MD(yc(J
01064401061 fg7r5Kdz.p
01064401087 D cyh?2H9p1~
01064401051
,S+F*}2e~ 人事部信访
E9aMLhFB X"@ 01084214833 fa!aK,oW
人事部值班电话
9\!z _ p.J%M 01084214676
\*F.|/Qo:W7u-P9FR 01084214944 NSe-o c{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级单位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设部考试中心) {0a7^&j4S%N(p
01058933242有一个王处长负责此事
%uO6EZo;i8Q*g
&s BCtr5`+NAB ~ 通信地址:
dpV V @4j!z W3J 人事部考试中心考务一处: _\/GZ6?0C'V*l1U
邮编100011 p9v)f/Q0B9|&e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91号 /K/v8gp.J\GY5l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建筑师委员会
eJ8?Em*Im 邮编:100037
lHf+k%E[R.A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 xn0^BI,CJ+| ?%w
建设部人教司
xU[*ml 邮编100037 1x3u8a,l*||\+B
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人教司收。
8St2|C ?} 请寄信声援的考生不要寄平信,至少是挂号信或快递,平信靠不住,会丢失。 Qq9W:t[%r O5E*qK
听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的同志说由于震区的五六个省没有参加十二号以后的考试,所以今年肯定会补考一次,我们这些受到人祸影响的考生是否可以参加呢,请大家声援sI~%[s0GlbvQ9Y#v
#R oda2T8Pj
[[i] 本帖最后由 柳暗花明 于 2008-5-26 22:02 编辑 [/i]]

gzasly 发表于 2008-5-21 15:24

第一处就错了,你组织工作中有错,那就要坚持到底,不应把这种过错加在考生上,是的,坚持你,老兄,要重考

Lao_zhang 发表于 2008-5-26 09:31

做的好,我们坚决支持你!!

dxhzmx 发表于 2008-5-26 09:36

支持楼主.觉得考生真的是弱势群体,我那间教室的监考老师提前10分钟就开始收填涂卡呢:L

qzhccwf 发表于 2008-5-26 11:29

做的好,我们坚决支持你!!!!!!!

aqqx 发表于 2008-5-27 12:13

支持你:handshake

邶风 发表于 2008-5-27 17:22

这是怎么了,连出试卷也人浮于事:(

598d5 发表于 2008-5-28 04:18

这种由于考试中心个别人的工作态度导致的低级错误 不论受到影响的考生有多少 考试中心必须要对考生有个明确说法 也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想办法把考生受到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这是他们的责任 考生可是交了高额的考试费用的#y#kE"P6r2lX1whg

{'D#SixwC8P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01068313380    01068318825 4ms&CKdC
强烈要求:08年建筑技术作图按照原先阅卷线降低10分阅卷,如果依照无阴影图所做答案正确,应给分数!
5zc:m[n`!H 如果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把给考生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大家就起诉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要求反还考试收费并给与相应赔偿!
#|3Xk*]RM'D%O U 0~rqA-_0I|v!?w
我们一定要和这种玩忽职守的工作态度斗争到底!!!

foodman 发表于 2008-5-28 10:40

他会理你,,,

huiqum 发表于 2008-5-28 11:07

虽然很支持,但估计没人理,地震耽误的都不重新考了

hwc 发表于 2008-5-29 14:29

做的好,我们坚决支持你!!

shenbojun 发表于 2008-5-29 16:38

大伙都不容易啊!

yczzz1000 发表于 2008-6-8 23:38

我们坚决支持你!!!!!!!

lvyanliyhk 发表于 2008-6-9 06:45

相信每一位考生都会支持你的。

xuliangsg 发表于 2008-6-9 07:49

考场临时更改题目,有点说不过去。
)I A9k'sjocu4j 我参加那么多年的考试,没碰见考了两个小时后改题目的,真是什么事都会发生。
:X ]SN:y5l"DVX"BE 就连高考出的题目中,有两个答案的问题都没有更改。
RN0@eDJ/k 那这样的考试会不会不严谨,有点儿戏哦。

py-zjf 发表于 2008-7-8 09:28

大力支持!!!强烈支持!!!

JSHZDJ237 发表于 2008-7-8 21:10

你寄出后有回音吗?还是石沉大海?

Lao_zhang 发表于 2008-7-9 17:10

坚决支持你,要求重考!!

干果子 发表于 2008-7-23 0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UM+`QD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Mq{Z U
                                             部 长 Sx?oq7K h)dfQiX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 wtb_9[ ?z _

H@0Ky:] m*K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h sh Z$jkvb8Y8u
A@|T/M9w&s] #Q^l M!b~/Dv-v
   第一章总则
:C|Oq6T hY4[h*Y3i u6r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g ?0[#GquG0x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F v#S Aea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iJR$c!F7T}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P K\&Kw)T4H1] C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wl*kl6ut)^-u E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D.B4~-vvG5[$x ~U    第四条[处理要求]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3A5l7T:K8QA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ML J^*k%S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AR{Y8`e qk
+l;F#N/x o%p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G@ B|+xv|
)`)st.kN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YXkRh `K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wG-`UJ@7H'w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g6vp#N"JO5S+Ly1NA6|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s4qDu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R/D7eS5Yw6Z-R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Cz0R3d#_0ooJJ,W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W*ym&b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6GfgqGF [E"c.g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VdH$vU:A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K(F1e8m)op#R'Aq/I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lAeK4k(Zz+F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q*IM-k,T?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u4|j \2GC*S\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f$C |;|$u^fg;\+fk iu;[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V+z~c*z(JPj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nV,D(H6j2q?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v*T `a8TG3r ]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c1H^X2C3o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Z6\BTr&Tz*m.G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I*U5\mz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kE1HvfQJ
0Jo3qc1[BH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b]bcw6J"{ IH,hoX:O D$M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M"P(JaTKO g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C?0\5\%D2|*q~.w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d.\o{io#U:k*iD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6MN0Y,Z$F;xe#VJ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pGz U^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2aF.?ra-[_0Z X1I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rK wo8]:qs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Id&b)f tT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8TT"h WS-lU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z.v-p2r\4k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S:W}#VuL9y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Ye\ l H&P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J~CfLo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l-s.l-c7mot`J|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0K+Ai!iHT1jv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O,dPY5kG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hkoig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A6OND6Y[q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1pC,e/O ~/V5pkm P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2q)_}3fiiy"|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Z n7m J/h.Lv3R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i t k DZ&XyT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1nH6|},X`sN/j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0l }2i;O/LB.{`$r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1fUT$S Z+hL 4C p KaAeK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3l3X&XYT
U]9`"G:o)b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8WRz}B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s:OnCl3G*c1Ok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H6Q7LBp7\(Bf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J'W }{dA bf,o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Qh)S,Ge e$j,Dm#U&\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nO7H qEG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wp@%lZ5\1MZ0J r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Qm ^(i8Mep4u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t@5i(E+D-N"de,?!\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A7qd,^U*] Pu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B*~3XWY_1N M,e5s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 E}2cX1j
D ]2{j6K7HK6l ~
   第五章处理程序
#l3d`In-u8j2d J9cZwt B0AR6P*p
   第十九条[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g}ez g g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U0hp s-\4Wm7X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E"yA&N/U[W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xcRK)t-]$Y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p'Br!s4L.d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JN;L;t cvNH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kL"h}KB;y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 }.^_ ^:u2p1e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I`*fB!cs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x'iJ(j$npf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V7aD kE t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lhI%er3U T|
8n_L.vf4h g.s    第六章附则 GQoA$BJ?1] z:s t

g;h(sUzq%O2v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 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0V~?HV*G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 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Y/i z%UE(y_*R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度规定
lMzOb$De$C
THl} D1_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R?6}f(plbz    有关部委主管部门,各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Ij gM i'jQ:NH
i D$_0uj0Z0v&Q7w L 人事部办公厅2004年11月11日印发

py-zjf 发表于 2008-7-23 14:48

坚决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太可悲啦!!!:Q :Q :Q

qxs 发表于 2008-7-23 15:10

估计寄出后是石沉大海.

JSHZDJ237 发表于 2008-7-23 16:48

懒得管你呀,全国这么多人,怎么管?

xqh1963 发表于 2008-10-4 00:14

没有必要,全国人民都一样!

lelemacaolijin 发表于 2008-10-13 20:06

表示支持,但不要太大希望。

dinosvip 发表于 2008-10-13 22:11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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