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的监理,其它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 K"?1V/U~;u `| 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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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1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S*?(gqg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9eB[7dur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w0i!P2x9eClT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t}L[i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明挖工程开工前14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明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W1OMn E%f2`'_6U`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h{-@8Qf0j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