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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onnor 发表于 2008-9-11 02:36

未履行代业主缴按揭 成都开发商被判还款付息

 杨先生按揭购买了一个铺面,和开发商约定,由开发商代为经营铺面,收益则由开发商替杨先生直接存入银行偿还每月按揭费用,可是开发商没有将收益存入银行,导致杨先生被银行强制执行财产。从锦江法院获悉,由于开发商违约,法院判决开发商还钱。
  
   案例
  
   开发商不按合同
  
   代业主缴纳按揭
  
  杨先生表示,2003年他购买了某楼盘的一个铺面,当时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杨先生自愿将铺面的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授权委托给开发商经营,委托期限为十年。并约定杨先生在交清房屋的首付款后,前五年由开发商代杨先生缴纳每月应向银行缴纳的按揭款。
  
  今年,他突然接到银行的通知,说杨先生已经很久没有向银行履行按揭还款义务,至今累计欠款本息68562.41元,随后,银行强行在杨先生的账户上划走了这笔钱。杨先生立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还钱。
  
   判决
  
   开发商担违约责任
  
   向业主还上按揭款
  
  在法庭上,被告开发商表示,他们和杨先生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具有租赁性质,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开发商只是欠杨先生租金。开发商与银行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向银行履行还款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原告将其有所有权的商业铺面的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委托被告经营,并由被告以支付红利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签订上述协议的实质应为租赁关系,双方约定的红利即为房屋租金。从协议内容看,在原告交清购房的首付款后,被告作为承租人,对于前五年应支付的租金义务,不直接向原告缴纳,而是以代原告向银行缴纳每月按揭款的方式承担,作为支付、回报原告的红利也即房屋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代原告每月向银行缴纳按揭款的义务,被告因未按约代原告向银行支付每月的按揭款,致使原告的存款68562.41元被扣划,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向杨先生支付其已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6856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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