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层高层住宅的商业网点楼梯问题讨论
最近碰到一个问题,各人有各人的看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拿出来请教一下各位高手一栋高层18层高层住宅,首层及二层设置面积小于300平米的商业网点若干间,楼梯均为封闭楼梯间,其中几个楼梯间不靠外墙,不能开外窗,是否要按防烟楼梯间设计,加前室?+rL1T Cr6~g
有没有浙江的高手,根据<二00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一.2条:"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米,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米,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这里的设置形式不限是指什么意思,是不是说可以不设防烟楼梯间,还是有别的意思? 论坛中某人说过商业服务网点可按建规设计,不必设封闭楼梯间。不过没找到依据。 重要依据,商业与住宅必须分开,疏散楼梯也分开,所以可以按各自规范套用。 那三楼的意思就是商业可以按建规设计了,好象是不可以的 这个问题很久以前就明确过了,你可以找找相关帖子,形式不限是指商铺内的楼梯开敞式就可以了,不用什么封闭,更不用防烟~ 提醒很重要的一点,
楼主所说情况已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范畴,应属于商住楼,原因如下#g0XSRh+G5?
<高规>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相关条文解释"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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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建规才能有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 这种楼梯间应该只是“商业网点”的内部楼梯,不需要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quote]原帖由 [i]greygein[/i] 于 2008-9-26 21:35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14479&ptid=61237][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zai Z&stpyu
提醒很重要的一点,q{I2X-RC:@
楼主所说情况已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范畴,应属于商住楼,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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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 [/quote]
关于这个问题,高规里面2.0.17和1.0.3.1是有点矛盾,据规范宣讲说,本次修订忘记修改1.0.3条中的“首层”两字没有删除,。2.0.17是新增条文,而原来的1.0.3.1条没有一并修改。
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X9CTNL9G7a&p B%w
2。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安全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易大于30m [quote]原帖由 [i]greygein[/i] 于 2008-9-26 21:35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14479&ptid=61237][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db7u}/|.D;o{
提醒很重要的一点,
楼主所说情况已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范畴,应属于商住楼,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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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y\o6`7Jr.K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 [/quote]
楼主的问题还属于商业网点,见《高规》术语一章的2.0.17(附件附图) [quote]原帖由 [i]yufeir[/i] 于 2008-10-10 10:13 发表 [url=http://bbs.jzca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18191&ptid=61237][img]http://bbs.jzca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关于这个问题,高规里面2.0.17和1.0.3.1是有点矛盾,据规范宣讲说,本次修订忘记修改1.0.3条中的“首层”两字没有删除,。2.0.17是新增条文,而原来的1.0.3.1条没有一并修改。m0iHM8j W,]XS s
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 ... [/quote]FOe LR'{ b
规范宣讲说是疏忽所致?
见高规1.0.3条文解释“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如此条文详细解释了,那规范宣讲所说是疏忽所致就行不通了吧。 另 在下愚见,
《高规》1.0.3.1与2.0.17不矛盾:_EAp hKi#W{
2.0.17介绍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是一个总的定义,包括建规及高规